4110 (P) - 公民咨询委员会和工作组
第 4110 号行政程序
以下指南旨在协助公民咨询委员会或工作组:
A. 应向委员会作出具体的收费或分配。
B. 董事会应根据个人利益和董事会对个人对完成委员会任务的潜在贡献的判断任命委员会成员。
C. 委员会应仅提供咨询。 董事会不会也不能根据法律放弃其决策责任。
D. 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进度报告; 此类中期报告以及委员会的最终调查结果和建议应通过在董事会公开会议上提交给董事会而成为公共记录事项。
E. 少数人的建议以及多数人的建议可以提交给董事会。
F. 委员会的任期应在成立时注明。 董事会可以授权委员会在原定终止日期之后继续其工作。
G. 应提供工作人员顾问和其他资源援助。 委员会也可以选择征求其他人的建议或意见,包括有代表性的公民。
H. 委员会会议指南如下:
1. 会议的频率、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公告的性质通常由委员会决定。
2. 如果委员会认为公众出席有助于实现其目标,委员会可以邀请公众出席。
3. 委员会应制定会议程序,以协助有条不紊地完成其任务。
一、经事先授权,可以允许委员会的费用。
J. 委员会主席的任命应是董事会的特权。
K. 通过同意在委员会任职,个人表明他/她愿意遵守董事会为公民咨询委员会/工作组制定的指导方针以及为委员会制定的具体指导方针和程序。
发布时间:2003 年 XNUMX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