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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 (P) - 无家可归的学生:注册权利和服务

第 3115 号行政程序

无家可归的学生:入学权利和服务

A. 定义

      1. 无家可归的儿童和青少年是指缺乏固定、定期和充足的夜间住所的个人。 这包括因失去住房、经济困难或类似原因而与他人共享住房、住在汽车旅馆、公园或露营地的儿童和青少年; 或儿童或青少年的主要夜间住所是公共或私人场所,并非为人类设计或通常用作人类睡眠场所; 或居住在汽车、废弃建筑物或不合标准的住房或类似情况下的儿童或青少年; 或移徙儿童,因为他们生活在上述环境中。 “不合标准的住房”可以通过考虑儿童或青少年居住的环境是否缺水、缺电或缺热等因素来确定; 被害虫或霉菌侵扰; 没有可用的厨房或厕所,或对成人、儿童或残疾人造成不合理的危险。 城市、县和州有不同的住房法规,进一步定义了被法律视为不合标准的住房。

      2. 无人陪伴的青少年是指不受父母或监护人实际监护的青少年,包括在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教育法中描述的任何无家可归者情况下独自生活的青少年。

      3. 原籍学校是指儿童或青少年在永久居住时就读的学校或学前班,或该儿童或青少年最后一次就读的学校。 当儿童或青少年完成原属学校服务的最终年级时,原属学校包括所有支线学校下一年级的指定接收学校。

      4. 最佳利益确定是指学区必须根据以学生为中心的因素(包括流动性对成绩、教育、健康和安全的影响)来确定无家可归学生和青少年的最佳利益。 应优先考虑儿童或父母/监护人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的要求。 还应考虑兄弟姐妹的安置。

      5. 超额交通费用是指学区通常用于运送学生上学的费用与运送无家可归学生上学的费用之间的差额。 例如,如果学区通过常规巴士路线为无家可归的学生提供交通服务,则不会产生额外的交通费用。 但是,如果学区为不属于常规公交路线的无家可归学生提供特殊交通工具,并且不在州交通资助公式(例如暑期学校交通、课外活动等)范围内,则将考虑全部费用运输的超额成本。 学区重新安排公共汽车路线以运送无家可归学生的额外成本可被视为交通超额成本。 学区可以使用 McKinney-Vento 补助资金和 Title I, Part A 资金来支付无家可归学生的超额交通费用。

B. 识别

      该区将:

      1. 在注册过程中使用住房问卷。 问卷将普遍分发,以避免对无家可归的儿童和青少年及其家庭造成污名化;

      2. 确保用于识别和支持无家可归学生的推荐表格易于获取且易于使用;

      3. 在其网站上包含其无家可归者联络人的联系方式;

      4. 必要时并在可行的范围内,为无家可归的学生和家长提供他们的母语材料;

      5. 在可行的情况下,为学校工作人员提供关于无家可归的定义、无家可归的迹象、无家可归对学生的影响以及确定可能无家可归学生时应采取的步骤的年度指导,包括如何为学生提供适当的住房和支持服务供应商;

      6. 发展机构间伙伴关系,为无家可归的家庭和青年服务; 和

      7. 与州无家可归者协调员合作,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灾难性事件而无家可归的家庭和青年提供服务。

C. 安置和注册

      该区将:

      1. 在决定安置时,假定允许无家可归的学生留在原籍学校符合学生的最大利益,除非这样做违背了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的要求;

      2. 如果家长/监护人对学区的决定提出异议,请根据流动性对学生教育成就、健康和安全的影响等因素做出最佳利益决定。 如果无人陪伴的青少年要求确定最佳利益,该过程将优先考虑青少年的意见;

      3. 在做出最佳利益决定后,及时以学生能够理解的语言向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提供对最终决定的书面解释以及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参见争议解决程序,以下);

      4. 在资格、学校选择或入学争议解决之前,立即将无家可归的学生招收到父母、监护人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寻求入学的学校;

      5. 避免延迟或拒绝无家可归学生的入学,即使他们在任何无家可归期间错过了申请或入学截止日期或无法提供入学所需的记录(例如,以前的学习记录、免疫记录、健康记录、证明居住证明、监护证明、出生证明);

      6. 避免要求学生联系信息的形式或方式为无家可归的学生造成障碍;


      7. 为无家可归的学生提供前往其学校或幼儿园的交通工具。 一旦学生获得永久住房,学区将继续提供此类交通服务,直到学年结束。 如果无家可归学生留在其原籍学校但开始居住在学区服务的地区,则原籍学区和无家可归学生居住的学区必须商定一种方法,将学生的交通责任和费用分配给并且来自他们的学校。 如果各区不能达成协议,交通的责任和费用将平均分担;

      8. 在入学或交通纠纷结果未决之前,继续为其原籍学校提供交通服务;

      9. 立即联系无家可归学生最后就读的学校,获取相关学业及其他记录;

D. 区无家可归者联络员

      地区联络员将确保:

      1. 学校工作人员通过与其他实体和机构的协调活动来识别无家可归的儿童和青少年;

      2. 无家可归的儿童和青少年入学并有充分和平等的机会在学校取得成功;

      3. 无家可归的家庭、儿童和青少年接受这些家庭、儿童和青少年有资格获得的教育服务,包括由学区管理的启蒙教育和平等启蒙计划和学前教育计划,以及转介到医疗保健服务、牙科服务、心理健康服务、和其他适当的服务;

      4. 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被告知其子女可获得的教育和相关机会,并为其提供参与子女教育的有意义的机会;

      5. 确定无家可归学生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免费校餐;

      6. 在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接受服务的地方(如学校、家庭收容所、施粥所)发布关于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教育权利的公告;

      7. 招生纠纷按照上述C段,安置和招生进行调解; 和

      8. 无家可归的儿童或青少年以及任何无人陪伴的青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充分了解所有交通服务,包括前往原籍学校的交通服务,并协助他们获得前往所选学校的交通服务;

      9. 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入学,有机会达到与州为其他儿童和青少年制定的相同具有挑战性的州学术标准,并根据 480 年高等教育法 (HEA) 第 1965 条获知他们作为独立学生的身份(20 USC 1087vv) 用于联邦学生援助目的,以及他们从当地联络处获得此身份验证的权利;

      10. 识别并消除阻碍无家可归学生在上一所学校完成全部或部分课程而获得学分的障碍;

      11. 确认无家可归学生是否符合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 (HUD) 对无家可归者的定义,使他们有资格获得 HUD 无家可归者援助计划,并将无家可归的家庭和学生转介到住房和其他服务;

      12.协助父母、监护人和无人陪伴的青少年获得免疫接种、健康检查、监护记录和其他入学通常需要的文件; 和

      13.协助无人陪伴的青少年获得所需的支持,例如住房援助、医疗保健和其他服务。

除了上述职责和责任外,学区联络员还将努力改进系统,以识别无家可归学生并与学区的营养计划协调,以确保每个无家可归学生都能适当地获得免费校餐,并确保适用的问责制和报告要求满意。

      学区将通知学校工作人员、服务提供者和与无家可归家庭一起工作的倡导者,了解学区无家可归者联络员的职责。

E. 争议解决程序

      学区应确保儿童/青少年在争议程序进行期间就读于他们申请入学的学校。

      1. 上诉程序通知

            如果学区试图将无家可归的儿童安置在原籍学校或家长要求的学校以外的学校,学区应告知家长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上诉的权利。 学区应向家长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提供书面通知,包括:

            一种。 对孩子的安置和学区以及 OSPI 无家可归者联络员的联系信息的解释,包括他们的角色;

            湾。 通知父母的上诉权;

            C。 在争议解决之前通知选择学校就读的权利;

            d。 争议解决过程的描述,包括可以返回学校以启动该过程和时间表的请愿书; 和

            e. 管理无家可归学生安置的联邦立法摘要(McKinney-Vento 法案)。

      2. 向学区联络员提出上诉 - 一级

            如果家长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不同意学区的安置决定,他们可以通过向学校、学区的无家可归者联络人或指定人员提交书面争议解决请求来提出上诉。 如果提交给学校,将立即转发给无家可归者联络员。 争议解决请求必须在收到学区安置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联络人必须记录投诉,包括对争议情况和原因的简要描述,以及提出投诉的日期和时间。

            一种。 投诉的副本必须转发给联络员的主管和主管;

            湾。 在收到投诉的五个工作日内,联络员必须向家长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提供书面决定和家长上诉权的通知;

            C。 学区将核实收到第一级决定; 和

            d。 如果父母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希望提出上诉,必须在收到 I 级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学区联络员。 联络人应向家长提供申诉包,其中包含:

                  1.向一级区联络员提出的投诉;

                  2.第一级作出的决定; 和

                  3. 家长、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和/或无家可归者联络员提供的其他信息。

      3. 向学监上诉 - II 级

            家长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可以使用 I 级提供的上诉包向学区联络员的决定或学区的指定人员提出上诉。

            一种。 学监将在收到 I 级上诉文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安排与家长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举行个人会议。 如果由于学校关闭或家长/监护人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无法亲自参加,该会议可以通过视频或电话会议举行,前提是给予相同的上诉机会并提供相同的权利家庭或青少年;

            湾。 在与父母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会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学监将向该个人提供书面决定,附有支持证据并通知他们有权向 OSPI 上诉;

            C。 学区将核实收到二级决定;

            d。 总监决定的副本将转发给学区的无家可归者联络员; 和

            e. 如果父母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希望向 OSPI 提出上诉,必须在收到 II 级决定后的 XNUMX 个工作日内通知学区无家可归者联络员。

      4. 向公共教育总监办公室申诉 – III 级

            一种。 学区主管应在做出决定后的五天内将二级决定的副本和所有书面文件转发给 OSPI 无家可归者联络员。 学区将通过美国邮件将整个争议包裹以一个完整的包裹形式提交给 OSPI;

            湾。 OSPI 的无家可归者教育协调员或指定人员,以及相应的机构主管和/或机构助理主管应在收到上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决定;

            C。 OSPI 的决定将转发给该地区的无家可归者联络员。 联络员会将决定分发给家长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以及当地的主管;

            d。 OSPI 的决定将是在该地区安置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的最终决议; 和。

            e. 学区将保留所有与安置无家可归儿童有关的各级纠纷记录。

F. 跨区纠纷

      如果学区无法解决有关安置无家可归学生的争议,任何一个学区都可以向 OSPI 提交书面请求以寻求解决。

      OSPI 将在收到争议通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解决争议,并将决定通知所有相关方。

 

 


 



 

争议解决流程

公共教育总监办公室

争议解决程序

儿童和青少年的学区安置

在无家可归的情况下

背景信息

McKinney-Vento 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也称为法案或 McKinney-Vento 法案)承认,当学区试图将学生安置在原籍学校或家长或无人陪伴青少年要求的学校以外的学校。 该法案包括解决当地教育机构 (LEA) 联络员所需职责中的争议。 华盛顿州公共教育总监办公室 (OSPI) 已根据 McKinney-Vento 法案的要求制定了争议解决程序。

学区应牢记,与学校选择或入学有关的争议应由家长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提出,而不是应学区的要求或方便。 此外,与无家可归的定义、学区为无家可归的儿童和青少年服务的责任和/或无家可归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明确权利有关的问题在麦金尼-文托法案中得到解决。 与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的学校安置和入学有关的争议应在联邦麦金尼-文托法案的范围内解决。 不得将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安置在学校的争议解决程序用于规避或取代联邦 McKinney-Vento 法案的任何部分。

该法案规定了以下程序:

入学:如果在学校选择或入学方面出现争议,儿童或青少年应立即被申请入学的学校录取,等待争议解决。 如果是无人陪伴的青年,无家可归者联络员应确保该青年立即就读于寻求入学的学校,等待争议解决。

书面解释:学区必须向家长提供学校安置决定的书面解释,如果是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则向无人陪伴的青少年提供。 (书面解释必须包括对父母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的描述。)

联络员:指定的 LEA 无家可归者联络员被指派以快速的方式执行争议解决程序。

责任:学区,通常是学区的无家可归者联络员,负责将争议解决过程通知无家可归学生的家长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

产品特点

如果发生关于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入学的争议,必须使用以下程序: 上诉的第一级是向学区的无家可归者联络员。 如果在此级别未解决,则将案件上诉至当地学区主管(II 级),如果争议仍未解决,则最终上诉(III 级)将上诉至 OSPI。 在将投诉或争议提交给 OSPI 之前,必须尽一切努力在当地解决投诉或争议。

启动争议解决程序

如果学区试图将无家可归的儿童或青少年安置在原学校或父母或无人陪伴青少年要求的学校以外的学校,则应以语言和格式通知儿童/青少年的父母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家长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可以理解他们有权对学区做出的决定提出上诉并获得以下信息:

  1. LEA 无家可归者联络员和州协调员的书面联系信息,并简要说明他们的职责。
  2. 家长、监护人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可以填写并提交给学校以启动争议程序的简单、可分离的书面表格(学校应复制表格并将副本返还给家长、监护人或青少年以供他们记录已提交。)
  3. 如何对学区的决定提出异议的书面分步说明。
  4. 在争议解决之前,书面通知您有权立即就读所选学校。
  5. 如果区级决议不满意,则有权向州上诉的书面通知。
  6. 解决地区和州级上诉的书面时间表。

一级:LEA 联络沟通

如果家长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希望对学区关于学生安置的决定提出上诉:

  1. 父母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必须通过提交启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表格,向学区的无家可归者联络员提出争议解决请求。 争议解决请求必须由家长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在收到学区打算让学生就读于家庭或无人陪伴要求的学校以外的学校的通知后十五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学区联络员青年。 家长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可以直接向无家可归者联络人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发生争议的学校提交申请。 如果请求被提交给发生争议的学校,学校应立即将请求转发给学区的无家可归者联络员。 如果学区的无家可归者联络员不可用,学区指定人员可能会收到家长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启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请求。
  2. 无家可归者联络员必须记录他们收到的投诉,包括日期和时间,并书面说明情况和争议的原因,并且必须将投诉的副本转发给联络员的直接主管和学区主管。
  3. 在收到投诉后的五 (5) 个工作日内,联络员必须对投诉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将结果通知家长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 学区有责任核实父母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是否收到关于无家可归者联络员一级决定的书面通知。
  4. 如果父母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不同意在 I 级做出的决定并希望将争议解决程序推进至 II 级,则父母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应通知学区的无家可归者联络员他们打算在十(10 ) 收到一级决定通知的工作日。
  5. 如果父母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希望对联络员的 I 级决定提出上诉,学区的无家可归者联络员应向父母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提供包含以下内容的上诉包:
    1. 向 I 级学区无家可归者联络员提交的家长或无人陪伴青少年投诉的副本,
    2. LEA 联络员在 I 级做出的决定,以及
    3. 来自父母、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和/或无家可归者联络人的任何其他信息。

II 级:LEA 主管沟通

(如果在一级上诉后争议仍未解决)

  1. 如果家长不同意学区 I 级无家可归者联络员做出的决定,家长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可以向当地学区的学区总监或学区学区的指定人员提出上诉(指定人员应为学区流浪者联络员以外的其他人) ) 使用级别 I 提供的申诉包。
  2. 学监或学监的指定人员将安排与家长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举行个人会议。 个人会议将在家长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通知学区他们打算进入争议解决程序的第二级后的五 (5) 个工作日内安排。 一旦安排好,学监或学监的指定人员与家长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之间的会面应尽快进行。      
  3. 当地学监或学监指定人将在学监或学监指定人与家长或无人陪伴青少年的个人会议后的五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父母或无人陪伴青少年提供支持证据和理由的决定。 学区有责任核实家长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是否收到关于学监二级决定的书面通知。
  4. 上诉文件的副本以及在二级做出的书面决定将与学区的无家可归者联络员共享。
  5. 如果父母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不同意在 II 级做出的决定并希望将争议解决程序推进至 III 级,则父母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应通知学区的无家可归者联络员他们打算在十(10 ) 收到二级决定通知的工作日。
  6. 如果争议仍未解决,则流程将转到第三级。

第三级:公共教育总监办公室 (OSPI) 沟通

(如果在二级上诉后争议仍未解决)

  1. 学区主管应在通知父母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在 II 级做出的决定后五 (5) 个工作日内将所有书面文件和相关文书工作转发给 OSPI 无家可归者教育协调员或指定人员以供审查。
  2. 包括所有文件和相关文书工作的整个争议包将通过硬拷贝邮件以一个合并和完整的包的形式提交给 OSPI。 OSPI 不得审查与争议包分开提交的文件、事后提交的文件或在争议包之外提交的旨在延长争议时间范围或影响待决争议结果的文件。 学区有责任确保争议包在提交给 OSPI 时是完整的并准备好进行审查。
  3. OSPI 无家可归者教育协调员或指定人员以及相应的机构主管和/或机构助理主管应在收到投诉后十五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决定。
  4. 最终决定将转发给当地学区的无家可归者联络员,以分发给家长和当地学监。
  5. OSPI 做出的决定是在学区安置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的最终决定。
  6. 学区主管办公室应保存与安置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有关的所有争议的记录。 这些记录应包括在 I 级、II 级和/或 III 级解决的争议,并应要求提供给 OSPI。

跨区纠纷

如果在学校选择或入学方面出现争议,儿童或青少年应立即被申请入学的学校录取,等待争议解决。 如果是无人陪伴的青少年,无家可归者联络员应确保该青少年在争议解决之前立即入学。

学区 (LEA) 之间关于将无家可归的儿童或青少年安置在学区的争议应在地方一级为儿童的最大利益并依法解决。 LEA 之间仍未解决的争议应由争议地区中的任何一个以书面形式转发给 OSPI 无家可归者教育协调员或指定人员。 OSPI 无家可归者协调员或指定人员将在收到争议后十 (10) 个工作日内与 OSPI 工作人员委员会一起做出决定,并将以书面形式转发给学区主管、学区无家可归者无家可归儿童或无家可归青年的联络人和父母。

OSPI 做出的决定应是有争议的 LEA 之间关于将无家可归的儿童或青少年安置在一个地区的最终解决方案。

2001 年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教育法

42 USC §§ 11431 等。 下一个(第 119 章),经修订

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

政策声明

McKinney-Vento 无家可归者教育法第 721(l)(2) 条:

以下是国会的政策:

(1) 每个州教育机构应确保无家可归者的每个孩子和每个无家可归的青少年都能平等地获得与其他儿童和青少年相同的免费、适当的公共教育,包括公共学前教育。

(2) 在任何有强制居住要求作为该州义务教育法律或其他法律、法规、惯例或政策的组成部分的任何州,这些法律、法规、惯例或政策可能会成为无家可归者入学、就读或在学校取得成功的障碍儿童和青少年,纽约州将审查并采取措施修改此类法律、法规、做法或政策,以确保无家可归的儿童和青少年获得与其他儿童和青少年相同的免费、适当的公共教育。

(3) 仅仅无家可归并不足以让学生脱离主流学校环境。

(4) 无家可归的儿童和青少年应该能够获得这些儿童和青少年所需的教育和其他服务,以确保这些儿童和青少年有机会达到与所有学生一样具有挑战性的州学生学业成绩标准。

释义

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根据 McKinney-Vento 无家可归教育法第 725(2) 条,“‘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一词——

(A) 指缺乏固定、定期和适当的夜间住所的个人(在第 103(a)(1) 条的含义内)['(1) 缺乏固定、定期和适当的住所或 (2)在受监督的公共或私人经营的临时住宿庇护所(包括福利旅馆、集体庇护所和精神病患者过渡性住房)、为拟被收容的个人提供临时住所的机构或公共或私人场所有主要夜间住所不指定或通常用作人类的常规睡眠场所。']; 和

(B) 包括——

(i) 因失去住房、经济困难或类似原因而与他人同住的儿童和青少年; 由于缺乏其他适当的住宿条件而住在汽车旅馆、酒店、拖车公园或露营地; 住在紧急避难所或过渡避难所; 被遗弃在医院; 或正在等待寄养;

(ii) 拥有主要夜间住所的儿童和青少年,该住所是公共或私人场所,并非设计用于或通常用作人类的常规睡眠场所(在第 103(a)(2)(C) 条的含义内) ;

(iii) 居住在汽车、公园、公共场所、废弃建筑、不合标准的住房、公共汽车站或火车站或类似环境中的儿童和青少年; 和

(iv) 由于儿童生活在第 (i) 至 (iii) 条所述的环境中,因此符合本小标题的目的的无家可归者(该术语在 1309 年《中小学教育法》第 1965 条中定义) )。”

该法案第 103(c) 节明确将任何被国会法案或州法律监禁或以其他方式拘留的人排除在无家可归者的定义之外。

无人陪伴的青年:该法第 725(6) 条指出,“无人陪伴的青年”一词包括不受父母或监护人实际监护的青年。”在法律规定的任何无家可归情况下独自生活的青年,受法律保护。

固定住所:固定的、永久的、不会改变的住所。

定期住所:定期(即每晚)使用的住所。

充足的住所:足以满足通常在家庭环境中满足的身体和心理需求的住所。

父母:就本政策而言,父母是指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对儿童具有合法监护权的人。

原籍学校:根据 McKinney-Vento 无家可归者教育法第 722 (g)(3)(G) 节的定义,原籍学校是儿童或青少年在永久居住时就读的学校或儿童或青少年最后一次入学。

注册:术语“注册”和“注册”包括上课和充分参与学校活动。

修订日期:2020 年 XNUMX 月
修订日期:2022 年 XNUMX 月

瓦拉瓦拉公立学校 • 364 South Park St. • Walla Walla, WA 99362 • 电话: 509-527-3000 • 传真: 509.529.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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