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83 - 设施关闭
董事会政策第 6883 号
当不可预见的自然事件或机械故障导致设施变得不安全、不健康、无法进入或无法运行时,学监有权关闭学校建筑。
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关闭学校设施之前,董事会应准备一份书面分析,其中考虑以下问题:
- 预计或实际入学人数下降以及他们将保持永久性的可能性;
- 处置或退休对其他设施和学区教育计划提供的影响;
- 学生和教职员工流离失所,包括前往新设施的交通费用和员工重新分配;
- 翻新潜力;
- 员工成本、运营和维护成本、物业销售或租赁的潜在收入、关闭和转移业务的成本等因素的财务考虑;
- 安全、健康和消防法规; 和
- 该设施是否可以有效地用于其他目的。
在制定书面分析后的 90 天内,董事会应举行一次或多次听证会,以就与学校关闭相关的任何问题接受证词。 每份听证通知应每周在学校所在地区服务的普通报纸上连续两周发布一次。 最后通知应至少在听证会前 XNUMX 天发布。 通知应包含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目的。 从相关方收到的意见应仅用于咨询目的。 设施是否应关闭或保持开放的最终决定应由董事会作出。
法律参考: | |
RCW 扩展 | |
28A.150.290(2) | 国家主管制定规章制度 |
28A.320.010 | 企业权力 |
28A.335.020 | 学校停课 |
一读:19 年 2002 月 XNUMX 日
董事会通过:16 年 2002 月 XNUM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