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30 - 驾驶员培训和责任
董事会政策第 6630 号
公交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和校车运营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学区应在每个学年开始时向每位司机提供一份校车司机手册 (SPI)、最近颁布并适用于校车司机的任何其他法律和/或规则,以及学区关于公交车司机和学生在公交车上行为的书面规定。
每位公交车司机必须持有州公共教育总监颁发的 I 类校车司机授权、乘客背书和 B 级或 C 级商业驾驶执照。 巴士司机还应持有有效且有效的急救卡。 分配到带有空气制动的公共汽车的驾驶员需要空气制动背书。 公共汽车司机必须每两年通过交通部和公共教育总监的体检。
除公共汽车司机外,任何用学区车辆运送学生参加学校活动的学区员工都必须获得学区交通主管签发的 II 类授权。 此类司机只能驾驶座位容量为 XNUMX 人或更少的车辆,并且不得在家庭和学校之间的预定路线上驾驶学生。
当指派教师、教练或其他指定的监护人陪同学生乘坐校车时,该人应对其负责的学生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巴士司机拥有最终的权力和责任。
当学区使用包车或短途旅行车时,司机不得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接触学生,学区负责人应监督学生。 学区与包机巴士或短途旅行承运人之间的每份合同都应包含华盛顿公用事业和运输委员会的承运人资料。
法律参考: | |
RCW 扩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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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A.160.210 | 校车司机、培训和资格——规章制度 |
46.25 | 统一商业司机法 |
瓦克 | |
180-20 | 学校交通 |
392-145-015 | 一般操作规定 |
392-145-020 | 校车司机规则; 通过030学生乘坐校车规则 |
一读:19 年 2002 月 XNUMX 日
董事会通过:16 年 2002 月 XNUM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