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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1 - 学生教师

董事会政策第 5641 号

学生教师 

董事会鼓励与州内高校合作培训学生教师。 学区应接受与学区有合作协议的认可高等学校的学生教师。

学区应遵守教师培训机构的合理规章制度和培训指导方针。 教师培训机构应提供联络人员,他们应在整个培训过程中与校长和指导教师合作。

主管/指定人员应与大楼校长协调安置请求,以避免学生教师过度集中在任何给定的建筑物中。 学生教师应遵守学区政策,因为它适用于持证员工。 督导教师和校长应对学生教师的行为负责。

学监应制定学生教师、学生实习和课堂访问的程序。

董事会通过:16 年 2002 月 XNUMX 日

修订日期:7 年 2003 月 XNUM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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