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7 - 军事休假
董事会政策第 5407 号
学区应按照法律规定向美国军事预备役部队成员或华盛顿国民警卫队成员的每一名工作人员发放军假,每个日历年期间不得超过 XNUMX 天,条件是此类预备役人员已被要求参加或自愿参加现役或现役培训。 此类军事休假应在工作人员可能有权享受的任何假期或病假之外,并且不应导致任何等级、特权或工资的损失。 军假期间,工作人员在本区领取正常工资。
学区就业因在制服服务中长达五年的服务而中断的员工有权在其被解雇后由学区重新就业。 应向主管/指定人员提出军事休假申请。
主管应制定符合州和联邦法律的再就业权利程序。
军事休假 - 配偶
- 军人配偶正在休假; 或者
- 在部署之前,一旦军事配偶收到即将调用或命令现役的正式通知。
员工必须平均每周为学区工作 XNUMX 小时或更长时间。 员工每次部署都有权享受 XNUMX 天的无薪假。 员工必须在接到现役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区提供休假意向通知或部署休假通知。
法律参考: |
|
RCW 扩展 |
|
RCW38.40.060 |
公职人员的军事休假 |
第49.77条RCW |
公职人员的军事休假 |
第73.16条RCW |
就业和再就业 |
AGO |
|
161-62号81号 |
公职人员--国家和市政雇员--军事休假--预备会议 |
38 南加州大学 2021-2024 |
制服服务就业和再就业权利法 |
管理资源: |
|
政策新闻 |
|
2009年XNUMX月 |
军事休假 |
二月 二零二二年 |
军事休假 |
JUNE 2001 |
国家更新军事休假权利 |
董事会通过:16 年 2002 月 XNUMX 日
修订日期:7 年 2003 月 XNUMX 日
修订日期:18 年 2012 月 XNUM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