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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6 - 学校用药

董事会政策第 3416 号

在校用药

一般性发言
在正常情况下,处方药和非处方 (OTC) 药物应在家长或监护人的监督下在上课前和/或放学后服用。 如果学生必须接受授权工作人员的处方或非处方口服或外用药物、眼药水、滴耳剂或鼻喷雾剂,家长/监护人必须提交书面授权,并附有持牌医疗保健机构的书面请求从业者 (LHP) 在他或她的授权范围内开药。 如果连续服用药物超过 XNUMX 天,LHP 还必须提供书面的、最新的和未过期的关于在学校服用药物的说明。

 

主管应制定以下程序:
A. 由注册护士 (RN) 对工作人员进行口服药物管理的培训和监督;

 

B. 委派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给学生用药;

 

C. 获得签署并注明日期的家长/监护人和 LHP 的用药申请和授权,包括 LHP 的指示(如果用药时间超过十五 (15) 天);

 

D. 将处方药或非处方药存放在上锁或限制进入的区域;

 

E. 保存与用药有关的记录;

 

F. 在有限的情况下,允许学生携带和自行服用上学所需的药物; 和

 

G. 允许持有和自行管理非处方外用防晒产品。 (请参阅下面的防晒霜部分)。

 

学区政策和程序 3419 哮喘和过敏反应药物的自我管理和学区政策和程序 3420,过敏反应预防和响应中涵盖了使用注射药物治疗过敏反应。

 

包括栓剂、直肠凝胶或注射剂在内的药物(除了在学区政策和程序 3419 哮喘和过敏反应药物自我管理和学区政策和程序 3420 过敏反应预防和响应中涵盖的过敏反应学生的紧急注射剂)由注册护士、执业护士 (LPN) 以外的学校工作人员管理,或在某些情况下由家长指定的成人 (PDA) 管理。

 

如果学区决定停止给学生用药,学监或指定人员必须在停药前以口头和书面形式通知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 停学应有正当理由,且不会损害学生的健康或违反对残疾人的法律保护。

 

防晒产品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学生、家长/监护人和学校工作人员可以拥有和使用非处方外用防晒产品,而无需获得许可医疗保健提供者的书面处方或说明:
A. 该产品被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为非处方防晒产品; 和
B. 如果学生拥有,该产品由家长/监护人提供给学生。

 

医用大麻
华盛顿州法律 (RCW 69.51A.060) 允许使用医用大麻,但是,联邦法律(Title IV-Part A-Safe and Drug Free Schools and Communities 和受控物质法案 (CSA) (21 USC § 811) 禁止在包括教育机构在内的联邦资金接受者的场所内拥有和使用大麻。因此,在任何学校场地、校车或任何其他与学校相关的活动中都不会为任何大麻使用提供便利。

 

交叉引用:
政策 3419 - 哮喘和过敏反应药物的自我管理
政策 3420 - 过敏反应预防和应对

 

法律参考:
RCW 28A.210.260 公立和私立学校的药物条件管理
RCW 28A.210.270 公立和私立学校药物管理 - 免除责任终止,程序

 

管理资源:
政策新闻,2012 年 XNUMX 月 “药物”定义
政策新闻,2001 年 98.10.02 月 扩大口服药物定义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 OSPI 公告审查药物问题

 

采用:16 年 2002 月 XNUMX 日
修订日期:19 年 2019 月 XNUM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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