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4 - 传染病
董事会政策第 3414 号
为了保护学校社区免受某些传染病的传播,学监应执行程序,以确保所有学校建筑都符合州卫生委员会关于存在或曾经接触过传染病的人的规则和规定。危害公众健康。 此类程序还应规定采取保护措施以消除对他人的危险的方式。
学区应要求家长或监护人在每个学年开始时填写一份病历表。 学校护士或卫生服务主管可能会使用此类报告来告知家长/监护人需要进一步就医,并为学校潜在的健康问题制定计划。
根据传染病控制指南 (SPI, 3-1997) 中的规定,校长有权将经医生诊断或怀疑患有传染病的学生排除在外。 卫生服务负责人和/或负责人应按照州卫生委员会的要求,向适当的地方卫生当局报告任何疑似病例或可报告传染病病例的存在。 有关学生当前和过去健康状况的此类信息应被视为机密信息。 校长应配合当地卫生官员调查病源。
学生接受过性传播疾病检测的事实、检测结果本身、与性传播疾病的诊断或治疗有关的任何信息,以及有关学生的药物或酒精治疗的任何信息都必须严格保密。 学区有发布的,可以按照发布的限制条件进行信息披露。
学校校长有权在未征得当地卫生官员同意的情况下将生病的孩子送回家并通知家长/监护人,但如果该疾病是可报告的,则必须通知瓦拉瓦拉县卫生局。 当地卫生官员是社区和学校传染病识别和控制的主要资源。
法律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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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W 扩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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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A.210.010 |
传染病,限制接触--规章制度 |
第70.02章 |
病历——医疗保健信息的访问和披露 |
瓦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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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6-110 章 |
学区和日托中心——传染病 |
246-100-071 |
负责与当地卫生部门的报告和配合 |
246-100-076 |
可报告的疾病和状况 |
一读:7 年 2002 月 XNUMX 日
董事会通过:16 年 2002 月 XNUM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