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4 - 兼职、在家或校外学生
董事会第 3114 号政策
非全日制学生被允许注册和接受辅助服务,前提是此类学生有资格在学区全日制注册,并且此类课程或服务在学生的私立学校或经批准的扩展学校不提供。 非全日制身份还包括任何未就读于私立学校、正在接受家庭教学并在学区学习或接受学区辅助服务或两者兼有的学生,或参与经批准的工作培训计划的任何学生。
以家庭为基础的教学可能包括教学和相关的教育活动,包括职业教育、科学、数学、语言、社会研究、历史、健康、阅读、写作、拼写的基本技能,以及发展对艺术和音乐的欣赏. 从广义上讲,此类教学应等同于为公立学校制定的每个年级的年度课程总学时。
家长/监护人可以在 15 月 2 日之前或在任何季度、学期或学期开始后的两 (28) 周内向学监提交意向声明,家长/监护人可以提供家庭教学。 家长/监护人可以根据 RCW 225.225A.XNUMX, Choice 向他们居住的学区或已接受其学生的学区提交他们的意向声明。 与哲学或教义、书籍、教材和课程的选择、方法、时间、地点和家庭教学评估规定有关的所有决定均由家长/监护人负责。 父母/监护人不遵守法律规定的标准将构成违反强制出勤法。
学生可以参加校外教学计划,前提是此类经历已获得学监或指定人员的批准。
督学被指示建立程序,定义学区的责任
家庭教学和校外教学。
交叉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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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政策 | |
2255 | 另类学习体验项目 |
法律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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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W 扩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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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A.225.220 | 成人、外区儿童上学协议——学费 |
28A.225.225 | 申请参加非居民区 |
28A.195.010 | 私立学校——父母/监护人教育在他们监护下的孩子的扩展计划——国家控制的范围——一般 |
28A.225.010 |
必须出勤——年龄——有监护权的人应让孩子上公立学校——例外 |
28A.200.010 | 家庭教学——父母/监护人的职责 |
28A.200.020 |
家庭教学——家长/监护人的某些决定责任 |
28A.150.350 |
非全日制学生——定义——招生授权——费用报销——资助权限认定——规则 |
瓦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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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121-182 |
替代学习经验要求 |
392-134 |
财务——非全日制公立学校出勤分摊 |
一读:7 年 2002 月 XNUMX 日
董事会通过:16 年 2002 月 XNUM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