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2 - 根据 504 年《康复法》第 1973 条对残疾学生进行教育
董事会政策第 2162 号
学区的目的是确保对 504 年《康复法》第 1973 条(第 504 条)定义范围内的残疾学生进行识别、评估和提供适当的教育服务。 即使学生不符合残疾人教育 (IDEA) 规定的服务资格,学生也可能是本法规定的合格残疾人。
第 504 条是一项民权法,旨在保护残疾人在接受美国教育部联邦财政援助的计划和活动中的权利。 根据第 504 条,儿童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即为“合格的残疾人”:
(1) 患有严重限制一项或多项主要生活活动(如照顾自己、执行体力任务、行走、看、听、说、呼吸、学习和工作)的身体或精神障碍,有此类记录减值,或被视为有该减值; 和
(2) 年龄在 3 至 21 岁之间。
学监或指定人员将制定程序,以确保符合第 504 节定义的残疾学生接受完全符合法律的教育。
交叉参考: | |
董事会政策 | |
3264 | 限制、隔离和其他合理武力的使用 |
2161 | 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 |
3210 | 非歧视 - 学生 |
法律参考: | |
42 USC 12101 及以下。 | 1990 年美国残疾人法案 |
34 CFR第104部分 | 504年《康复法案》第1973条 |
34 CFR第99部分 | 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 |
RCW 扩展 | |
28A.600.485 | 约束学生——根据 504 年康复法案第 1973 节制定的个性化教育计划或计划中规定的约束或隔离的使用——程序——隔离或约束事件的总结——发布到网站 |
28A.600.486 | 关于使用隔离和约束的学区政策——根据 504 年康复法案第 1973 节制定的个性化教育计划或计划的儿童家长和监护人的通知 |
董事会通过:16 年 2002 月 XNUMX 日
修订日期:10 年 07 月 03 日,7 年 2017 月 XNUMX 日